本报讯(记者 赵根云)南山区南山街道天源大厦业主委员会“瘫痪”多年。小区业主后来组建筹备会对原业委会进行改选。业主李某因拖欠管理费,被南山区建设局口头告知“无资格参选”,李某便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一审判决:南山区建设局工作人员对业主李某不交管理费不具备参选资格的口头答复,没有法律依据,其行政行为违法。
南山区建设局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该履行的义务。因此,法律及行政规章对“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则不具备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的规定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005年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也颁布了《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该规则第四十条也明确规定,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基金(资金)等,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南山区建设局根据上述法律及规章的规定,提出相关意见,即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不履行业主义务的表现,不具备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这一意见最终得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