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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请别拿物业管理当靶子
网络转摘      [2007-11-11]
业主维权,请别拿物业管理当靶子
 
作者:王伟雄
 
     维权,这几年横扫大江南北的名词。不仅响当当,还牵住了物业管理这个本就软弱的少年的心。当这位少年正走向健康成长的生活时,许多人开始有意无意地想捏一下这个仍未成熟的少年,有的甚至是使恨劲地想方设法从少年的身上割下肉。这就是维权,为维权而一步步的无情伤害着这位无辜少年。与此同时,有些借着维权,不仅伤害了广大业主的公共利益,还破坏了构建和谐社区的建设。不当的维权,致使两败俱伤。
    相对于业主的维权即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然而,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什么样的环境下,什么样的条件之下,才是理性的维权呢?
    许多业主说不说就不交管理费,就因为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在汕头某城小区发生的一起业主委员会罢免物业公司的案例,就是因为几个委员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所以就组织号召业主联名罢免物业公司。在笔者进行了解与走访中得知内幕,实际上这个不满意是因为物业公司没能接受他们提出要工资以及分红的要求,因此写下了汕头有历以来业委会炒掉物业公司第一例。如今,许多住在汕头某城小区的业主,搬的搬,走的走,整个小区显得格外的冷清。走进小区,一种隐含着沉痛与懊悔的感觉,让人分外的怜惜与憎恨。在这几个委员的美丽谎言与鼓吹下,许多不知内情的业主,今天不仅懊悔,也很悲痛。“好好的一个高级小区,如今却成了这个样子,真不明白这些人为的是什么?”这是一位该小区的老阿伯对笔者说的最深长的一句话了。而这句话,也是所谓的维权的结果。
    维权,理性的维权才是获得维权的有效结果。如果当年,其他业主们都能够理性一些,那怕是给自己一点时间,了解一下内情,号称汕头最高档次的高层住宅小区,如今会成为时尔发生入室杀人抢劫的案件,时尔发生车辆被盗的案件吗?如果大家都理性一点用心一些去考核物业公司的服务,怎么又会轻易地落入个别带着私利的小人的圈套呢?如今一切都太迟了。种下的苦果也只能自己默默地吃下去,这种两败俱伤的结果不得不令业主朋友们广为反思,与此同时,也值得物业管理者以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思考。业主的维权失败将意味着什么?我们是否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业主维权的引导与帮助?
    据说,后来又请了几家物业公司,最终后来者都自愿放弃而选择退出,理由就是许多业主说不说就不交管理费,还有业委会也总是要刮分小区停车场的停车收入。当笔者在执文前,路过该小区,其在小区最显眼处张贴了一个巨大的横幅:介绍新业主,送三年物业管理费。笔者在感到可笑的同时,也十分的怜惜这座逐渐苍老的高楼。
    如果说,“不交物业管理费”好比一把箭,那么,我们需要好好掌握这把箭,更不要轻易地将它发射出去。因为,如果视线失误,此箭非断即也无法射穿物业公司这一个盾牌。必竟物业公司作为一个社会独立法人团体,它是一种经营行为而不是一个无偿的福利机构,经营终始为第一位。那么作为业主,即物业公司的顾客,并非上帝,而是两者相互平等关系,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这种关系,不能说不说就分分合合,更不能只有义务而没有职权。义务是义务,权责是权责。更不能只因怀着对物业公司的不满情绪,就认为不缴管理费就是对的,理直气壮,想治治物业公司,就广为口召,编织一些美丽的谎言与演说,借助人们群众的人海战术,而打击一下物业公司的“不法”行为。其实这是错误的认识,我们不能拿物业管理当靶子,更不能拿物业管理寻开心。
     物业管理与业主两者之间,应是一种朋友的合作关系。业主不能在任何时候都将矛头对准物业管理企业,目前,两者的纠纷源头几乎都是因为开发商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而产生的,然而,作为业主却经常出现不分皂白的将罪过的枷锁强行加到物业企业的身上,如此一来,纠纷则产生;如此一来,最终业主都受到了伤害。我们经常说到业主是弱势群体,但试想一下,物业管理者也是业主,古人云:有理行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只要业主合理的维权,相信,路在脚下。
    目前,我国70%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都是由开发商派生出来的,即“父子关系”,那么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与制约着企业本身的发展,在很多情况下,物业企业还是要听从开发商的“圣旨”,这也致使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纠纷的不断恶化。在此,我们呼吁政府相关部门加大力度,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市场化,《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三年多了,而地方的条例细则或办法出台十分缓慢,这对规范与与推动行业的发展十分不利。市场的不规范运作,业主的盲目维权将会对构建和谐社区、和谐社会产生不利的因素。笔者多次与同行交流时,均提出了一个设想即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牵头成立一个业主维权服务中心,为业主提供法律或专业的指导和帮助,让广大业主有法可依、知法而行。这样在很大的程度上可以解决业主的盲目维权。
     引导业主理性维权、共同构建和谐社区,这应是业主与物业管理者或开发商双赢的选择。物业管理者有义务不定期的对业主进行物业管理专业知识的宣传;而政府相关部门则有义务向业主提供业主维权的相关服务与帮助;那么开发商则应该清楚的认识到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必将会失信于民,自吃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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